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6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死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罚,具有不可补偿的性质,因此用的时候要慎之又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虽然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却是不适用死刑的,下面这些对象就是不适应死刑的人。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Υ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推荐阅读:
我国的死刑政策
死刑适用的限制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40111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