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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位私搭凉棚 被判立即拆除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6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潘囱钛?购房后发现单元门平台公共部位闲置,库尔班便私自搭建了围栏、凉棚,物业公司多次要求拆除无果,双方对簿公堂。11月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库尔班立即拆除违章搭建的围栏、凉棚,恢复原状。

  2010年2月2日,库尔班与乌鲁木齐市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达胜物业)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后,入住由达胜物业管理的乌市西山路某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 《入住协议书》、《业主公约》等明确规定,禁止业主在公共部位乱搭乱建,损坏楼宇外立面。

  2011年9月,库尔班在单元门平台公共部位私自搭建了围栏、凉棚。达胜物业多次要求其拆除,但库尔班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达胜物业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达胜物业与库尔班签订的《入住协议书》等对装修活动进行了规范,上述协议及业主公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库尔班在单元门平台公共部位搭建围栏、凉棚,将公共部位面积据为已有,破坏楼宇外立面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协议规定,遂判决其立即拆除私自搭建的围栏、凉棚,恢复原状。

  库尔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库尔班与达胜物业签订了《入住协议》等,是为了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双方应按约履行该协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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