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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8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作者:高 琦  

 
  不抛弃,不放弃

  江苏徐州云龙:开展在校学生刑事犯罪挽救行动

  “不抛弃,不放弃。”这是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文教局开展在校学生犯罪挽救行动的一项宗旨。

  而刚刚18岁的小军就是这项活动的第一个受益者。

  今年1月15日晚上,小军和小涛为庆祝即将到来的18岁生日,商量着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卖钱,二人在某网吧门前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网吧的工作人员张某通过监控器发现,张某出门制止时被二人用自制锥子扎伤。案发后,小军对自己一时糊涂犯下大错的行为懊悔不已,其家长积极赔偿张某的损失,并得到张某的谅解。

  云龙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认为小军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并能积极认罪、悔罪。为了让小军继续接受学校教育,该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小军的决定,同时专门制定了帮教措施。

  然而,一个月后,当该院“青少年维权岗”的同志跟踪帮教时了解到,学校已经知道小军涉嫌犯罪的事情,并按照校规将小军劝退。

  这件事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深思。不良学生难管理,一直是学校的头疼事。对于受到治安拘留、劳动教养以及涉嫌犯罪的学生,学校通常会按照校规劝退或开除,但是简单地把不良少年推向社会则可能造成更大的问题。被劝退或开除,会使他们的自尊心受到打击,更容易自暴自弃、放任自流。少年时期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缺少学校必要的监管,社会上的种种负面现象对身心发育不成熟的少年具有极强的诱惑力,很有可能使他们走进堕落的深渊。

  5月14日,云龙区检察院和云龙区文教局联系,共同召开了“在校学生刑事犯罪挽救行动”座谈会,就在校学生刑事犯罪挽救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要求教育部门加强对于中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的严格审批,有效避免失足学生流入社会后产生可能犯罪的隐患。

  会议纪要确定: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经批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年龄不满十六岁的,原校应该予以接收;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原校一般予以接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在校学生,学校应当召开听证会,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可挽救性进行论证,如具备帮教的条件,原校一般允许其回校就学,同时跟踪帮教。

  近日,经历了在家中一个多月的焦急等待,小军重新走进熟悉的教室,坐在了自己的座位上。“耽误了很多课程,我一定要加把劲儿赶上。”小军对陪他来校的检察官立下了“军令状”。

  目前,云龙区检察院又与辖区内不属于文教局管辖的两所职业中学达成了在校学生刑事犯罪挽救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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