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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3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法定罪状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量刑  107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1)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包括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于以机构、组织名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法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具有破坏国家的主权、完整和统一、颠覆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3)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祖国、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犯罪活动提供资助的行为。这里的“资助”,是指为给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境内组织或个人提供物资、资金等。给予资助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邮寄、捎带、直接担保等。还包括一些间接资助的形式,如通过第三人提供,给以高额回扣等。总之资助所提供的是有形的物质性的资助,被资助的对象必须是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行为的境内组织和个人,不包括实施上述行为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危害到了国家安全,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对这些行为的资助也无疑有很大的危害性。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资助叛国、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的行为,则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
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资助”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只有为叛国、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者暴乱、颠覆国家等几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才构成本罪,如果属于正当的赠与或者经济往来,则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 本罪资助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即仅限于本条规定的六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资助实施上述以外的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可视为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
2、 本罪的特点是犯罪主体不直接参与实施被资助的犯罪,而仅仅是提供资助,行为人与被资助人是资助与被资助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与被资助人不只是资助与被资助的关系,而是事先共同策划进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被资助的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没有事先策划,但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又直接参与实施犯罪,应构成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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