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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3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是将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包括: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即刑种的减轻;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即刑期的减轻。
  适用减刑需把握以下条件:
  1 、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 5 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 、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规定。
  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 、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 3-10 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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