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拘 传 票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7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在很多情况下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才能查清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因此需要传被执行人到庭。如对于表面上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或单位,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以便要求其说明情况。但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的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仅以传票传唤不足以使其到庭,要求执行人员总是登门“拜访”也不是办法,而且易于遭受围攻殴打等。法庭是专门用来查明案情的场所,是执法的特定场所,有其威严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24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时刻开始计算,不能单纯从调查询问的时间开始计算,应当把在途时间也计算在内。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文书范本】
人民法院
拘传票(审批联)
( ) 字第 号
被拘传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和/或住所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应到处所
拘传原因及理由:
审判员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人民法院
拘传票
( ) 执字第 号
( ) 字第 号
被拘传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和/或住所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应到处所
执行人宣布:
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拘传票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送达被拘传人。
被拘传人
执行拘传情况
执行人

本联执行拘传后存卷

填写说明:
拘传票文书样式共二联。第一联为审批联,存卷;第二联为正负,执行拘传后存卷。二联文书样式基本相同。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被拘传人姓名”。被拘传人的姓名应当填写被拘传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也应注明。如果被拘传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2.“出生日期”栏。以公历(阳历)为准,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对于那些习惯于以农历(阴历)计算的,应一律换算成公历。
3. “工作单位和/域住所”栏。在本栏内,被拘传人有工作单位的,填写被拘传人的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被拘传人的住所。工作单位是指被拘传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应当全面、具体、清楚,不能写简称,以免让执行人员产生歧义,甚至不知所云。
住址是指被拘传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一般说来,应当填写被拘传人户口登记的地址。被拘传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4.“应到时间”栏。写明被拘传人应到时间。应到时间写到年月日即可。
5.“应到处所”栏。应到处所应具体明确,一般是人民法院执行庭。
一联中:
1.“拘传原因及理由”栏。写明拘传原因和理由,如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最后一栏由批准人签署意见,说明是否同意拘传的意见,并签署姓名,注明日期。
二联中:
1.“执行人宣布”栏,写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 予以拘传。”执行员签署姓名,注明填写拘传票的日期(年月日)。并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中间,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述内容应由执行人向被拘传人宣布,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
2.填写本拘传票送达时间。即“本拘传票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分送达被拘传人。”最后由被拘传人签名。
3.“执行拘传情况”一栏,简要写明执行拘传情况,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对于被拘传人拒绝签名的,可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最后由执行人署名。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40111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