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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嫌犯旅游被举报 取保候审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0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一、取保候审女嫌犯旅游被举报

近日一女嫌犯旅游被举报了。陕西省榆林市几位市民网上发文,实名举报以传销罪取保候审的陕西恒山女子艾清华在各地旅游。其朋友圈晒出多张在北京、西安、珠海等地景点的照片和小视频。

18日下午,榆横公安分局表示,该局已于依法对艾清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李先生介绍,2015年10月,艾清华到榆林市当地宣传一个项目,项目主要是针对现在人们面临的亚健康状态,推出一系列有机产品,包括茶、矿泉水、大米等。“当时是每人投资15000元与艾清华所在的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署合同,该公司为甲方,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保障消费客户的本金风险。”

李先生称,由于合同上写着能保证本金风险,赚钱的话还可以参与分红,当地很多人都投资了这一项目。“签过合同之后,公司根据投资人介绍客户的情况,每周会发放一些钱给投资人。有的投资人没有找到客户,会自己拿钱再投资,累计下来甚至有人的十几万资产都投在项目上。”

2016年多名榆林当地的投资人无法领取分红,后选择报警,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于2016年对北京隆升公司艾清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立案侦查,并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有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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