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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7年4月30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正义网广西10月5日电日前,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的欧文海被广西荔浦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3000元。这是该县首例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案。

  现年37岁的欧文海系广西荔浦县荔城镇人。2010年6月,欧文海通过网络联系到“小聂”,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购买了一个网络“快乐十分”赌博网站的股东级别帐号y103,该帐号信用额度为50万元,可以设置代理、会员帐号。网络“快乐十分”赌博网站与广西风采“快乐十分”同步开奖,开奖结果也与广西风采“快乐十分”相同,并且增加了“总大、总小、总单、特大、特小、特单、特双”等下注形式,“快乐十分”赌博网站按10%抽水,并根据情况返还给代理或者会员2%的佣金。欧文海买了y103股东级别帐号后,发展了lij902、xie903、pzg01三位代理,代理可以各自发展会员,会员可以登录“快乐十分”网站下注,欧文海与三位代理合伙坐庄。从2010年7月至12月,lij902、xie903、pzg01三位会员总投注金额633766元。

  2011年5月3日,欧文海利用上述方法开设赌场的事实东窗事发,桂林市公安局当日将欧文海抓获。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欧文海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欧文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欧文海开设网络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633766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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