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河南一个案子现两份判决书 记者采访遭打砸抢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0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河南一个案子现两份判决书

前几天,都市频道接到周口鹿邑闫先生的热线,闫先生称:三年前,自家养的藏獒咬伤了邻村的老太太。让人想不到的是,闫先生的子女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了这个案子的另一份判决书!令他们感到奇怪的是,这份判决书中的赔款金额并不是法院说的3万2千元,而是1万7千元。

记者在周口鹿邑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找到了这份判决文书,发现这份同样是2014年1月13号发布的判决中,和法院执行的赔款金额的确不同。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都市记者和闫先生一起来到了周口鹿邑法院,让人没想到的是,记者也吃了闭门羹。

之后,记者在执行庭见到了一位了解案情的工作人员。当记者问到这两个判决书到底以哪个为准时,这位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周口鹿邑法院的保安告诉记者: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去郑州学习了。之后他们便紧紧关上了大门。一个小时后,一位法院工作人员要走了记者的联系方式,告诉记者下周一再来找他,但该工作人员并不愿意告诉记者他的电话和名字。

今天(12月5日)是周一,都市记者再次到周口鹿邑法院采访!不过,让人没想到的是,法院说好的“周一见”却是用“拳脚”相见!今天上午,记者刚到法院门口,两位身穿警服的工作人员突然冲到记者面前,开始抢夺摄像机。 当记者说:你们没有权利抢我们机器时,抢机器的人群中有一人说:是领导让抢的!

在争夺机器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还殴打了记者。当记者拿出手机准备报警时,就连手机都被抢走!随后另一名记者报了警。十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让人没想到的是,民警简单了解情况后,竟然坐上了法院的一辆无牌照警车离开了现场!

当记者问民警为啥坐着法院的车走了民警却说:坐哪个车是自己的权利!在派出所,记者见到了鹿邑县法院政治处的孙主任,他终于回应了关于闫卫星案件一个案子两个判决书的问题。他说:上网的时候没有严格把关,这个是草稿,可能是写失误了。

当记者问法院政治处的孙主任,正常采访,为什么法院工作人员抢记者机器时,孙主任说,当时自己不在场,并不清楚。谁能想到,光天化日, 在人民法院门口,亮明身份的记者还会被强抢机器,遭遇暴力。记者是正常采访,周口鹿邑法院又为何暴力阻挠这两个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到底有何隐情,闫卫星夫妇如此奔波,却又为何迟迟得不到结果都市记者将继续关注!

法院人员打砸抢或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9040111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