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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部队的战略部署及作战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7、48条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执行上级命令是维护军队的战略部署及作战指挥秩序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军队保持战斗力、保证作战顺利进行并取得胜利的保障。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违抗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进行与上级命令相背的行动;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拒不执行救助伤员的命令等。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因为违抗作战命令导致扰乱了我军战斗部属、损失较大,或贻误了战机,从而给敌人以可乘之机,使部队造成较大损失的等。构成本罪,必须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军内在编职工。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故意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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