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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提起诉讼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福想,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河南省夏邑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9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想犯强奸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福想于2007年9月9日下午在中盛百货商场旁的溜冰场遇见女青年刘某,即起奸淫之念,将刘骗至路桥大道407号富之春小宾馆,把刘拉入一楼卫生间,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奸淫了刘某,随后又把刘强行拉到501室,采用暴力手段对刘实施了奸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福想多次的有罪供述,受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谭雪金、王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受害人遭侵害受伤的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福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福想辩称只有想法,但没有强奸。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福想在路桥城区中盛百货旁的溜冰场看到女青年刘某,即起奸淫邪念,遂将刘某骗至路桥城区西路桥大道407号富之春小宾馆,将刘某强行拉入一楼的卫生间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奸淫了刘某。尔后,将刘某强行拉至501客房内,又采用暴力手段对刘某实施了奸淫。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关于在溜冰场上被被告人骗至富之春小宾馆,一路上不顾其呼救、挣扎、被推拉至一楼卫生间,后强行拉至501客房内,采用殴打,威胁的方法对其实施了强奸的陈述与被告人陈福想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认在溜冰场上看见刘某后,即想与其发生性关系,将其骗上三轮车不让其下车至富之春小宾馆,不顾其挣扎呼救强行将她拉到一楼卫生间,实施暴力、威胁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又将刘某强行拉到自己登记好的501客房内,采用暴力、威胁,不顾其反抗、挣扎,对刘某实施了奸淫的交待中的具体细节基本相符;且有证人谭雪金证实陈福想到宾馆登记后,硬拉一个女的上楼,女的不肯,叫“不去、不去”,还叫着“救我、救我”,一直哭着。……后经过陈福想登记的501客房窗口,见陈抱着那个女的,一手在拉窗帘,女的一直在挣扎。半小时后,王建来后想报警,到501客房见门关着,里面有女的在哭。把门叫开,见陈只穿一条短裤,光着身子,而那女的衣衫不整,一边提着裤子,一边穿鞋,上衣一穿就冲下楼,内衣也没穿的证言;证人王建证实,服务员小谭告知501客房的男的硬拉一个女的上楼,女的在喊救命情况后即和小谭赶到501客房,见房门关着,里面有女的在哭,敲了一会,男的才开门,身上只穿一条裤衩,客房内出来一个女的衣衫不整,牛仔裤皮带也没系,内衣没穿,外衣衣扣没扣,在哭,自己就叫小谭陪这女的下楼,……这女的只16岁左右的证言;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左右手衣袖被撕破,左腿膝盖下有一块5公分的皮肤青紫,并有照片为证;受害人刘某指认陈福想就是骗其至小宾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关于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抓获陈福想的经过等证据证实,诸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称没有强奸与诸多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其采用暴力、威胁对刘某实施奸淫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福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桂 良


人民陪审员 夏 云 卓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君


二○○八年一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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