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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盗窃十三万 四被告屡判屡犯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四人盗窃案。被告人李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个月,被告人李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被告人李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均为江西宜春人,30岁左右。经审理查明,四人于2012年7月18日,在东胜区鼎裕家园小区,盗走被害人王某一台价值1880元的苹果IPAD1代电脑;一台价值3908元苹果IPAD2代电脑及现金2500元。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8288元。

  同日,四人又在东胜区蒙欣花园小区,盗走被害人王某一条重16.85克价值6318.75元的24K黄金手链;一条重32克价值12000元的千足金手链;一条重12.6克价值4725元的千足金项链;一条重17.12克价值642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重9.32克价值3495元的千足金挂坠;一枚重5.27克价值1976.25元的千足金戒指;2条价值1400元的软中华香烟;2瓶价值1900元的52度五粮液;1瓶价值1519元的53度贵州茅台酒;2块价值933元的神东公司纯银纪念币。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40687元。盗走被害人杨某现金21000元;一条重30克价值11250元的千足金链;一枚重6克价值2250元的千足金戒指;四个总重20克价值300元的银手镯;五盒价值490元的和天下香烟,经鉴定。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5290元。

  2012年7月24日,四人又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君华苑小区,盗走被害人徐某家中3条价值1770元的中华香烟;3条价值540元的中南海香烟;一个价值14000元的金手镯;一枚价值5250元的金戒指。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21560元。盗走被害人李某家中现金18000元;一部价值7200元的尼康D300X相机;5条价值2950元的软中华香烟。盗窃数额共计价值281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盗窃作案共五起,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339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丁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2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甲、李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以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乙、李丙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多次入室盗窃,可从重处罚。本案虽不宜区分主从,但被告人李丙、李丁的作用相对李甲、李乙较小,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部分被盗赃款、赃物追回并发还失主,减少了经济损失,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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