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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夜抢劫电瓶车女子 80后“摩托飞贼”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男子趁夜尾随女性路人,伺机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还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就这起抢劫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晚上,女青年梁某驾驶电动车去接同事陆某,途中因电能耗完而推电动车行走。当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经过时看见梁某推电动车行走,王某便提议对此女子实施抢劫,刘某表示同意。王、刘遂驾摩托车跟踪梁某。梁某接到同事陆某后两人一道徒步推电动车行走。王、刘二人驾车至前方的道路旁边伺机作案。当两女子经过此路段时,被告人王某与刘某相互配合,一人从后面用手将被害人陆某摔倒在地上,并用力拉扯抢走其手提包,一人驾驶摩托车接应,然后逃离现场。经查被害人被抢的手提包里有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人民币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同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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