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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合同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厦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新华,曾用名陈跃宽,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周文,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祥、黄建伟,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0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7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志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公诉人建议及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新华伙同“刘已滴”、“长城”(均姓名不详,在逃)、吴永芳(已判决)及由陈新华纠集的被告人黄周文在厦门市同安、集美、湖里、海沧等地盗窃汽车20辆,价值1623595元(人民币,下同)。根据分工,陈新华、黄周文负责租车并将同伙载至作案地点,陈新华、“刘已滴”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长城”、吴永芳则负责撬盗汽车及联系销赃。盗窃得逞后,黄周文、陈新华分别驾驶被盗车辆及租来的车辆至漳州销赃。盗窃所得扣除租车费用后平分。

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乌石埔新村路段,盗得厦门金福安工贸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时代牌货车(车牌号为闽DD2536,价值40525元)。

2、2006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社大关公司旁路段,盗得黄佐松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F2581,价值54120元)。

3、2006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海沧区新安村永鑫超市旁路段,盗得邵细根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跃进牌货车(车牌号为闽DF2155,价值41990元)。

4、2006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3号对面路段,盗得肖谢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G7258,价值43454元)。

5、2006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西柯综合楼外路段,盗得康文恭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建牌货车(车牌号为闽DB2820,价值41869元)。

6、2006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尚忠57号门口的路旁,盗得厦门市钟宅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时代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E8867,价值35642元)。该车在销赃途中因没有汽油无法继续行驶而被丢弃,现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7、2006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西柯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外的路段,盗得上饶县欣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赣E21925,价值265934元)。

8、200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同安区卿朴村小学围墙外路段,撬盗吕文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车(车牌号为闽D25725,价值221340元),因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9、200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酒家旁路段,盗得厦门市钟宅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A2726,价值30760元)。

10、2006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卿朴村新厝里5号外路段,盗得厦门市同安区燕铁五金经营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为闽DM0507,价值65252元)。

11、2006年12月某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同安祥平街道凤岗小学大门外路段,撬盗洪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汉阳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22028,价值30912元),因该车无法启动而放弃。

12、2006年12月某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同裕饭店旁路段,撬盗林赵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江环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N7170,价值66988元),因该车无法启动而放弃。

13、2006年12月某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集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大楼外路段,撬盗王进德停放在该处的的一辆东风牌货车(车牌号为闽D20189,价值51266元),因该车无法启动而放弃;之后,又分别撬盗停放在该处的徐亚连的二辆红岩牌货车(车牌号分别为闽D21710、闽D21720,价值均为212747元),均因无法打开车门锁而放弃。

14、2006年12月某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21-23号依浓婚纱店外路段,撬盗刘志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时代牌轻型自卸车(车牌号为闽DH5683,价值44431元),该车启动后撞到一旁的铁栅栏,因担心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15、2006年12月某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70之1号鑫阿华茶店外路段,撬盗连丽琴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江淮牌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闽DE9365,价值49107元),因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16、2007年1月9日晚,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刘已滴”、“长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下忠篮球场附近路段,盗得苟乾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A2252,价值21852元)。

17、200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吴永芳窜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梧桐村大榕树下,盗得黎祖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建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B2766,价值34937元)。

18、2007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伙同吴永芳窜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新技术集成公司旁路段,撬盗方荣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庐山牌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闽DL5999,价值57722元)。因被发现,吴永芳当场被抓获,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则逃离现场。

2007年1月24日, 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文恭、洪作、王进德、刘志新、苟乾昌、肖谢明、黎祖全、黄佐松的陈述、证人黄少林、朱德海、吕基础、游万燕、吕小平、吴克强、何小均、王延平、王清超、林鹏云、方荣华、林永福、苏民山的证言、被盗车辆信息表、价格鉴定报告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辨认现场照片、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汽车20辆,价值162359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第8、11、12、13、14、15、18起(共计汽车9辆,价值947260元)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盗窃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新华、黄周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周文的辩护人请求对黄周文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但请求对黄周文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周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二被告人与已判决同案犯吴永芳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红宁

代理审判员 余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艳

记 录 员 张 毅



附:退赔清单


退赔责任人
被 害 人
退赔数额(元)

陈新华、黄周文
厦门金福安工贸有限公司
40525

陈新华、黄周文
黄佐松
54120

陈新华、黄周文
邵细根
41990

陈新华、黄周文
肖谢明
43454

陈新华、黄周文
康文恭
41869

陈新华、黄周文
上饶县欣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265934

陈新华、黄周文
厦门市钟宅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
30760

陈新华、黄周文
厦门市同安区燕铁五金经营部
65252

陈新华、黄周文
苟乾昌
21852

陈新华、黄周文、吴永芳
黎祖全
3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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