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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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回避,但不能不理我!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7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导言】    申请回避是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申请回避必须要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有时还需要一定的证据,法院才会准许回避。但是我国诉讼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回避程序,包括申请、决定、救济等诸多程序。从我们提出回避申请的一刻,这一套程序就已经启动,开始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案情简介】     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荣海波律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马某诉某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强拆房屋一案。开庭审理中,王律师直接申请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整个合议庭回避。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但是该审判长仅仅是同合议庭另外两名组成人员耳语了一下就决定继续审理,对回避申请不予答复。王律师当庭要求将此事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同时言词宣布庭审无效。    【案件结果】    该案经江苏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原告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一审法院未经院长决定继续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    在我国回避申请由于种种原因很少被法院同意。但这并不妨碍回避制度在诉讼实践——尤其是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活动中的应用。法院一般也会遵照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审核、裁定。在法院的意识里,不批准是正常的;不按照程序审查就是自己的错误了。但是有些办案方式比较粗暴的法院就会像本案一样,任意践踏公民诉讼权利。对此律师的建议是:第一,请律师等具有扎实法律功底的人为自己把关;第二,要将这些内容记入庭审笔录等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文书中;第三,寻求正当途径救济诉讼权利。    公民应该认识到,法院可以不回避,但是你不理我就是你的不对了。撤销你的裁判,那是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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