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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航霄犯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航霄,又名赵滑、赵片,男,1986年1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温县黄庄镇后张庄村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航霄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航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8日至10日,被告人赵航霄在其朋友张某某家暂住时,在张某某父亲张某某住室内盗窃现金900元。
案发后所盗款项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航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某某的证言及领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航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航霄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桂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新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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